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执行动态】柔性执行让“失能”者不“失信”

作者:黄 婕  发布时间:2024-11-27 11:35:53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现在一个人在外打工,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都被冻结,我现在公交都坐不了,可以帮我跟申请人协商一下吗,申请人不接我电话……”

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善意文明执行促使双方和解,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利影响,兼顾执行的力度和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申请执行人三江县某数码产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三江县某数码产品经营部支付手机买断款11830.9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三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江法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

在三江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财产予以冻结后,张某联系到三江法院,表示并不是不愿意支付手机租金,而是手机收到后存在质量问题,且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就不了了之。后又因更换了较远的工作地点,开庭时无法到庭进行质证。最后其表示,自己目前一个人在外工作,微信被冻结之后在外生活极其困难,愿意积极工作偿还欠款,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的冻结。最终,经本院组织居中协调,申请人愿意达成和解,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进行解除冻结。

“失信”与“失能”是被执行人的两种不同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避免把无“失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年来,三江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对于愿意还钱但目前确无履行能力的“失能”被执行人,采取柔性执法的工作方式,积极主持协商,让双方达成和解,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给被执行人一丝缓和之机,让执行既有力度更显温度。


 

责任编辑: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