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以案说法】拒绝外借银行卡,谨防帮信犯罪活动
作者:廖龙华  发布时间:2024-11-07 16:03:4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网上支付成为人们日常支付的方式,但方便支付的同时也蕴藏着各种风险,电信网络诈骗却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有人拉不下面子、有人为了蝇头小利便将自己实名登记的电话卡、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不法分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凶”。

图源网络,侵删


“我公司刚开张,需要借用你的银行卡刷流水”

“我个人银行卡不够用,借你的给我用一下”

“借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给我刷一下信用”

“我没有收他的钱,只是出于好心借给他”


2024年11月5日,三江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民事纠纷。

潘某某为三江县居民,2020年其老乡王某某以现有银行卡不够使用为由,向潘某某借用银行卡使用。潘某某信以为真,在口头询问用途后即将银行卡交付给王某某,未收取任何报酬。陈某为贵州省居民,为保持资金增值,在网络上投资理财,经犯罪分子诱导,将款项汇入潘某某交付给王某某的银行卡中。转账后陈某发现可能存在网络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后即找到潘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并及时注销了该银行卡。此时,潘某某才知晓王某某借用其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目前无法进行刑事查处立案,建议走民事诉讼。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潘某某返还,诉至本院。

庭审中,承办人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向潘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将身份证、银行卡外借他人的危害以及法律后果。被告当庭表示悔过,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示同意调解并提出还款方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是预防帮信罪、帮信行为的关键,特别是就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为单薄的学生、老年群体。往后,三江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裁判理念,加强“反诈”“帮信”的宣传,守住老百姓的“钱袋子”。

法官提示:如何避免掉入“帮信罪”的陷阱?

1、注意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坚决不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以防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不抱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对所谓“低成本高回报”的诱导保持警惕,切勿为利益触犯法律底线;

3、提高防范意识,不使用不明网站,不点击不明网络链接,以免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责任编辑: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