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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女办理结婚仪式后同居且育有两名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支持彩礼返还
作者:廖龙华  发布时间:2023-12-20 16:45:38 打印 字号: | |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望。但是,近年来,随着男女比例失调,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受限于女方的优势地位被迫支付高额彩礼;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也有人认为妇女作为婚姻中的较弱势一方,适当收取彩礼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的权益。

2023年12月19日,三江县人民法院良口法庭判决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吴某某(男,1990年出生)和石某某(女,1997年出生)均为三江县高某村高某屯的村民,2015年元旦相识,2015年底在高某村高某屯按照三江风俗办理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一直在男方家共同居住生活。2016年生育大女儿、2018年生育二女儿,均跟随男方姓氏。女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双方也一直未前往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22年,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女方诉至本院,本院作出判决,大女儿由男方抚养,二女儿由女方抚养。今年11月吴某某认为石某某举行结婚仪式时收取了彩礼70000元,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以返还,诉至本院。

三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原、被告在办理结婚仪式后一起共同居住生活长达七年之久,并且生育两个女儿,已实质上已经具备“夫妻之实”,该种情形虽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但石某某为吴某某生育两名子女付出较多,从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公平角度出发,男方要求返还礼金不应得到支持,予以驳回。

下一步,三江法院良口法庭将继续围绕“家事法庭”作为“一庭一品”品牌,在审理家事案件及类家事案件运用好诉前调解、家事调查、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相关家事联动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吴銮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