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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饮酒需适度,劝酒需担责
作者:杨回佳  发布时间:2023-11-02 09:00:43 打印 字号: | |

三江侗族自治县地处侗、苗、瑶等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民风淳朴也热情好客,在各类节日中,少不了三五亲戚、好友聚会畅饮。但也经常出现“不喝看不起我”这类言语要挟、野蛮灌酒等行为。“劝君更尽一杯酒,法律责任一大溜”饮酒过度出意外共同饮酒者也可能要负责!



 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良口人民法庭受理一起因饮酒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事发时,林某自行携带一瓶2斤的米酒到被害人张某家中畅饮,二人从早上10时喝到下午13时。酒喝完后,林某还觉得意犹未尽,拉被害人张某到其家中继续畅饮,一直喝到下午15时。后在张某被家人搀扶回家休息。次日早上张某儿子喊其起床吃饭,发现张某已停止呼吸。事故发生后,张某亲属将林某告上了法庭,认为林某存在过错,索赔28万余元。

良口人民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如果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不仅能让双方的矛盾有所缓和,修补邻里和谐相处的关系,更利于赔偿款的兑现。随后,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梳理双方矛盾焦点并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协议。协议达成后,林某的子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并激动的向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提示


喝酒有量,劝酒有度。无论喝酒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应摒弃劝酒的不良习惯。同桌饮酒者应相互履行辅助、注意、提醒、照顾、护送或者保证安全的保障义务,若同桌人身体不适应及时送医,共同营造健康的“饭桌文明”。



以下列举劝酒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1.强迫性劝酒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劝酒人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等情形,即可认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明知他人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

是否知晓对方的存在身体疾病无法饮酒,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标准之一。若同饮人主观上不知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发生事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若存在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若出现酒后出现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同饮人独自回家,作为同饮者则需存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则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致发生损害

若同饮者明知醉酒者驾车而来,还与其共同饮酒,并在其驾车离开时持放任的态度,可认定同饮者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事故中的伤者或死者家人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吴銮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