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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以物抵抚养费”巧执行
作者:杨振宁  发布时间:2023-06-01 11:01: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江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采取“以物抵抚养费”的形式,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原告莫某某先后两次向三江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莫阿某由被告吴某某抚养,随同生活;原告莫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女莫阿某900元的抚养费,以及一次性补偿抚养费30000元,因原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告吴某某遂向三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公积金、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件系婚姻家庭纠纷,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一直不愿意沟通协调,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单线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最终两人到三江法院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又发生激烈的争吵,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不同意分期履行,坚持要莫某某一次性支付,但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履行,执行法官耐心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被执行人也意识到如不及时履行义务还将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双方同意以婚姻续存期间购买的农用车、摩托车、捞浆机及升降架抵扣本案抚养费,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近年来,三江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加强抚养费、抚育费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工作中不断更新服务理念,丰富执行方式,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争取将案件对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影响降到最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吴銮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