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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三江法院当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好意搭乘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作者:杨扬  发布时间:2023-05-27 18:48:07 打印 字号: | |

5月25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顺利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的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日0时55分许,厦蓉高速三江县境内,广西往贵州方向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雨驾驶小轿车,搭乘游某玉追尾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游某玉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分认定,被告王某雨、杨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游某玉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之后,死者游某玉家属就其各项损失与王某雨及其保险公司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便起诉到法院。


好意搭乘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此案在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主审法官杨红玉及时阅卷,了解本案详情,分析出本案中当事人王某雨实属好意搭乘死者游某玉,并未收取死者游某玉车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庭前调解,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庭审意见与答辩意见,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并就被告王某雨的赔偿责任,积极达成当事人双方的和解。王某雨基于与游某玉认识,愿意无偿搭乘游某玉,该行为属于利他性的无偿行为,符合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但事故的发生,作为驾驶人的王某雨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细心劝导和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庭审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适当减轻了被告王某雨的赔偿责任。   

此案顺利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官巧用调解技巧“化干戈为玉帛”的做法是三江法院坚持在审理案件中传递司法温度,充分利用庭前调解处理纠纷的真实写照。三江法院一直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贯穿工作始终,致力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用行动诠释“为人民服务”的时代担当。


 
责任编辑:吴銮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