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卖房、有钱不还
隐匿财产、转移资金,
但是,
躲得过初一,躲不了十五。
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昌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该院首例“拒执罪”案件,该案目前已生效。
该案的判决有效地打击拒执行为,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案件始末
2002年,梁某某与梁某忠合伙在来宾市经营瓷砖,一年后梁某某提出退出合伙,协商以47500元的价格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转让给被告人梁某昌。梁某昌同意后写下借条承诺在2005年6月底前还清转让款47500元。而后,梁某昌仅于2004年6月份通过梁某忠转给梁某某13000元还款,剩余欠款拒不清偿。为此,梁某某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7年11月9日,该院依法作出(2007)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梁某昌应向梁某某支付尚欠借款34500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梁某昌未履行法院判决,梁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对梁某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从梁某昌账户扣划740.03元;于2019年2月12日扣划3300元;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梁某昌所有的房产一套,但未能处理。2020年7月1日,梁某昌在该房产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产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梁某昌出售房产获得的钱款并未用于偿还对梁某某的欠款,而是用于在老家建新房和偿还银行贷款,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因梁某昌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梁某昌决定司法拘留15日,并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判决结果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昌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昌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执罪”案件,案件中梁某昌一直辩称其已另外偿还了梁某某欠款14000元,但对其辩解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亦未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反而以此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在转移财产获得钱款后也并未用于偿还对梁某某的欠款,而用于建新房和偿还银行贷款,梁某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的审判有力打击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