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文户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文户军,曾用名文富军,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
本院(2021)桂0226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文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罪犯文户军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举报电话0772-8627230或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545500)。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