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报告财产令制度被司法拘留
因被执行人三江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违反报告财产令制度,11月8日上午,执行法官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传唤至法院,并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
案情:曹某、唐某受雇到三江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做工,该公司一直未支付曹某、唐某在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30日做工期间的工资,经多次向该公司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曹某、唐某劳务费107762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多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沟通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黄某均表示公司没有财产无法履行义务,也未在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法官到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有生产设备、办公设备、搅拌车、装载机等财产,责令黄某对上述财产进行说明,黄某遂向法院报告经营场所的设备等财产均向他人租借,不是公司的财产。法官限期要求黄某提供租借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多次督促后黄某仍不提供。
目前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5起,涉及金额221万余元。因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履行报告财产情况,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三江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三江法院执行局为更好的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对拒不履行消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