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时下已接近清明节,人民也开始准备扫墓。可扫墓虽是一种文化习俗的传承,但也需要人们文明、公德地祭祖。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盘点了2起涉及坟地的案件,希望引起广大群众注意。
案例一:祖坟占林地,被诉当迁走?
原告某村A组村民诉称,被告谢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过世的双亲埋葬进原告的林地内,每年砍伐坟墓四周树木,致使原告无法种植经济作物,原告请求被告迁走坟墓,并赔偿原告2万元。被告辩称林地是被告的祖坟地,否认有砍伐杉木行为。经多次到司法所调解协商,被告均置之不理,还把坟地加高加大。
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谢某某在争议地上修建其父亲坟墓在前,原告取得林地所有权在后。但被告谢某某在原告取得林地所有权之后又将其母亲安葬进原告林地范围内,已对原告的土地所有权造成妨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经承办法官及乡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依照当地入土为安的习俗判决,被告双亲的坟墓不迁出原告林地,不得扩大现有坟墓面积,今后亦不得再在该地葬坟,被告给予原告12000元的赔偿金。
案例二:祖坟被破坏,带人理论后大打出手
2018年5月,某村梁家人在该村A屯某地修建梁姓祖坟,到下午时,修建好的祖坟被人为破坏。该家族人怀疑是A屯梁某甲、梁某乙等人所为,于当日傍晚,被告人梁某荣纠集梁姓家族等人在A屯找梁某甲等人理论,后发生冲突,导致梁某甲和梁某乙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荣等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人梁某荣等人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5.5万元,梁某甲和梁某乙对三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法官寄语:坟墓是埋葬死者遗骸的特定场所,是人们寄托感情、悼念死者的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祖坟是我国民间传统概念,不具有产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和依据,葬坟行为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得侵害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当祖坟被他人恶意破坏或其他坟地纠纷时,应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造平安邻里,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