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佬”参加庭审旁听
法官与“寨佬”交流
12月10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良口人民法庭庭审旁听席上来了几名特别的旁听人员——“寨佬”(当地或自然村遵纪守法、德高望重、作风正派、办事能力强、众人公认的人物)。
案情
原告三江侗族自治县甲村民小组诉被告谢某等6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告谢某等6人把坟墓埋在原告甲村民小组林地内,原告甲村民小组要求被告谢某等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者把坟墓迁出。被告谢某等人辩称此山是被告的祖坟地,在原告没有办理得林权证之前被告已经有部分坟墓在安葬这里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双方经“寨佬”、村委及乡司法所调解不成,故诉至法院。
庭上“双语”法官用侗话开庭,拉近了和当事人的距离,有效的缓解了原、被告双方紧张的氛围。庭后“寨佬”表示这次的旁听收益匪浅,有利于以后做村里的“调解”工作。
近年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借助司法体制改革东风,紧扣山区、民族两大特点,创新司法为民,营建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寨佬”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模式,形成“大调解、大和解、大化解”格局,推动了司法为民与社会和谐。
一、完善一套“寨佬”机制,解决“三难”问题 。三江侗族自治县地处湘桂黔三省区交界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少数民族聚居村落,特别是一些边远山村,交通较为偏僻、地处一隅,村民案件调解难、诉讼文书送达难、执行案件找人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探索审判新模式着力推进“寨佬”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就“寨佬”联络员管理制定系列制度,将矛盾突出的10个村的20多名“寨佬”,聘为三江县人民法院民俗纠纷调解联络员并认真开展岗前培训,定向管理、定案补助,同时将其他村的“寨佬”纳入司法联络员动态管理、以案定补,有效的解决了村民案件调解难、诉讼文书送达难、执行案件找人难的“三难”问题。构建法院与“寨佬”无缝隙对接的多元解决矛盾格局。
二是推行横向调解网络。联合乡政府、司法所和派出所、“寨佬”、民间人士,并发挥当事人亲友的作用,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有机衔接,法院强化业务指导、规范操作、定期回访,将人民调解纳入司法确认,使协议加上法律“保险”,堵住了随意吃“后悔药”的任性之门。
三是推动“随到随调,随到随审”制度。三江侗族自治县居住着侗、苗、瑶、壮等少数民族的群众,多是分散居住在交通不便的边远村屯,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于“寨佬”调解不下,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后,当事人同意及时调解或者提前开庭审理的,做到“随到随调,随到随审”。这是三江法院近年来针对边远山区群众和外出务工当事人积极推行的一项便民诉讼举措,得到了群众的称赞。
四是推出“双语法庭”调解。发挥双语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语言沟通的优势。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境内居住的多数为少数民族群众,许多当事人只会讲当地方言,语言沟通上的障碍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更不利于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三江县法院在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良口法庭全部安排了精通当地方言的“双语”法官,同时在其它有案件的审判庭也安排一定数量的“双语”法官,确保案件审理调解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语言沟通的顺畅,帮助当事人听得懂、好办事、快办事并早日和解。
五是“寨佬”巧用民俗习惯调解,使矛盾在源头化解。针对涉及到一些当地民族习惯的案件,法律上判决没有支持的依据,但当地民众极其“认可”的事情。2019年5月侗族妇女张某不愿意和苗族李某一起生活,引起离婚纠纷。李某同意和张某离婚,但李某要求女方张某赔偿经济。因为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登记结婚后,办喜酒时,一般由男方送女方猪肉、牛肉、鸡鸭等当作彩礼。如果男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女方要求离婚,女方要退还一部分彩礼给男方;如果男方要求离婚,就不需要女方退还彩礼。三江县法院聘用的“寨佬”吴佬得到本村这个消息后,及时与良口法庭吴法官联系研究调解方案,巧用这习俗来入手调解,最终女方愿意赔偿男方一部分的钱,双方心平气和的去民政办理离婚手续,案件没有到诉讼程序,“寨佬”调解把矛盾化解在源头上。
“寨佬”调解消解了大批纠纷,促进了乡村公序良俗形成和民族文化传承弘扬,推进了社会和谐。乡村纠纷消弭于萌芽之初,化解在诉讼之外,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件上升趋势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