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终止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探视孩子的时候很容易受到抚养孩子一方的刁难,甚至不允许对方探视小孩,进而引起纠纷。2017年10月18日,三江县人民法院斗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权纠纷。
2011年国庆期间,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遂于2011年12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份,原告蒲某某怀孕后,被告杨某某到原告蒲某某家庭共同生活。2012年10月3日,原告生育儿子蒲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二人感情一般,杨某某自从到蒲某某家生活后,一直无所事事,且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5月,蒲某某外出打工,杨某某亦将儿子带回家。此后,杨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蒲某某及其父母探视儿子。蒲某某认为杨某某侵犯其权利,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儿子的抚养权归蒲某某。
开庭当日,蒲某某、杨某某均到庭,并且杨某某亦将儿子带到法庭。承办法官在了解二人的基本情况后,庭前分别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与蒲某某的交谈中发现,蒲某某诉至本院的目的并非要求儿子的抚养权,而是希望杨某某配合蒲某某及父母探视儿子,同时希望这周的剩余几天儿子随其生活,周日过后蒲某某又要外出打工。之后,承办法官向杨某某转述了蒲某某的想法,并对杨某某进行耐心劝导,杨某某表示同意蒲某某提出的请求,也同意蒲某某提出的这周剩下的几天儿子随蒲某某居住,周日将儿子送回即可。由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当场制作调解书,蒲某某拿到调解书之后非常高兴,看到了两年多未见的儿子,庭后牵着儿子的手回家。
当事人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解下,换位思考,蒲某某见到了两年未见到的儿子,并庭后带回家同住一周,杨某某也表示以后会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配合蒲某某履行探视权。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的劝导,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斗江法庭 廖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