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挖祖坟引起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李四的母亲因病故于1960年,安葬在三江县古宜镇城郊处某地,2015年因政府开发建设需要征收李四母亲墓地所在的山地。李四兄弟等人遂与马坪村大里屯村民兰方协商,由李四兄弟等人向兰方支付6000元购买墓地,兰方将其个人责任山的一小块地给李四安葬其母亲墓地使用。李四兄弟等人觉得自己已经得到责任山地主兰方的同意,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迁坟一事没有必要跟大里村的其他村民说。新墓安葬后一直很平静,直到2016年4月7日,大里村的村民兰奇在上山劳动中发现了李四母亲的新坟,就回到村里跟其他村民说了这回事。兰朋认为李四母亲的新坟安葬在其父母坟墓的上方,距离不到两丈,根据村里习俗,是不允许外人葬入本村山地,否则会影响本村的风水,给村上带来不详,故兰朋、兰全、兰春等人多次组织本村村民商讨如何让李四将其母亲的坟墓迁走事宜,均无果,2016年10月5日,兰朋、兰全、兰春等人在与李四等人最后一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组织本村30余人将李四母亲的坟墓挖出来。三江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在接到李四等人的报警后,对此事高度重视,由所长亲自带队前往挖坟现场,并依法对兰朋等人进行询问,兰朋、兰全、兰春等人对挖坟事实供认不讳,为首者兰全被三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此后,李四在其他地方找到新墓地并将其母亲安葬稳妥。
2017年8月20日,李四等人向三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兰朋、兰全、兰春等人赔偿其重新安葬其母亲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主办法官在接收该案件时,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及其敏感性,多次跟庭领导沟通,努力寻求稳妥的解决办法。因案件涉及到本地的丧葬习俗,主办法官便以此作为审理案件的突破口。在作被告兰朋等人的思想工作时,从情理上对他们遵循老祖宗续传下来的习俗表示理解,尊重他们的习俗,但同时也指出他们在处理该事件时因处理不当给原告带来的精神上的伤害。兰朋、兰全、兰春等人也表示,按照本地习俗,村外人是不允许葬入本村土地的,这是老祖宗世世代代续传下来的规定,且在与李四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作出冲动的行为。因此,兰朋等人表示愿意由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被告的思想做好后,主办法官立即与原告李某某沟通,李四对兰朋等人的挖坟行为尚存在怨气,主办法官从当地的丧葬习俗作为切入点,把兰朋等人的调解意愿向其传达,并告知李四案件的调解处理与判决处理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在主办法官的劝说下,李四等人亦接受由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江县地处湘、黔、桂三省交界处,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这里有着善良、淳朴、神秘的民风民俗,各民族在长期共同发展中相处融洽。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人们观念的进步,伴随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增多,有些纷争因涉及到当地的民风民俗而显得有些尖锐、敏感。比如近些年来,因挖祖坟、破坏祖坟等行为引起的族与族之间、村与村之间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当这些纷争启动诉讼程序处理时,法院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民风民俗案件的过程中,就会面临法与习俗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因此在处理时必须慎之又慎。
2017年8月28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完毕,兰朋等人并当场将赔偿款兑现给李四。
(本案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民庭 杨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