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在柳州市三江县人民法院郭智院长亲自督办下,开通绿色通道,邀请寨老参与调解,成功执行一起涉及400多名幼儿的排除妨碍纠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2002年7月,三江县妇联在香港妇协的资金援助下在县河东芙蓉小区兴建妇女儿童职业技术学校。2004年10月,三江县妇联与刘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将该校的教学楼租给刘某,作为开办私立幼儿园使用。2015年7月合同期满后,县人民政府为了提高本县的幼儿教育水平,解决本县幼儿入园难问题,拟将三江县妇女职业技术学校收回并成立县直机关第二幼儿园。但刘某夫妻为自己的个人利益,以有优先承租权为由拒绝搬离并继续招收幼儿入园,并拒交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房屋租金,导致了大量幼儿无法享受优质幼儿教育。为此,三江县妇联诉至法院。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三江县妇联与刘某、赖某夫妻签订的租赁合同及附加合同书约定的租赁期间已经于2015年7月31日届满,三江县妇联也于2015年8月5日发函给刘某、赖某,明确表示不再续签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刘某、赖某在租赁期间届满后仍拒不搬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三江县妇联的合法权益,故三江县妇联要求刘某、赖某搬离租赁场所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刘某、赖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三江县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教学楼搬出,将房屋交还给原告三江县妇联并支付房屋租金21000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6日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仍然没有按照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三江县妇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幼儿园有四百多名幼儿开学迫在眉睫,涉及幼儿人数众多,申请执行人双方矛盾比较尖锐,稍有不慎,易引发不良事件,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又可能严重影响三江县城幼儿入园。
对此,三江法院由院长对案件亲自督办,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提前做好已经报名幼儿分流预案,及时把400多幼儿分流到其他幼儿园。同时执行法官根据侗族民间传统的寨老制度和讲款文化等对侗族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邀请被执行人寨子中的寨老、老人协会出面规劝调解,言明利害得失,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被执行人终于同意腾空房间,同时支付21000元租金。2月21日,在执行法官见证下,双方在幼儿园清点交接完毕,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三江县河东片区以后将新增一所公立幼儿园,促进了三江县少数民族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江县法院 周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