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良口法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看似一起普通侵权纠纷,但背后却蕴含着侗族群众“祖传宅基地”观念与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冲突,是一起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十年来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纠纷。解决好这起纠纷,既是平息双方当事人之间十年纠纷的需要,也是为当地侗族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国家土地政策的重要途经,更是让侗族群众“祖传宅基地”观念逐步向国家法律制度靠拢和融合的利剑。故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如何为当事人释法析理,用什么语言开庭,怎样写判决书等问题,是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重要问题。
该案的原告梁某甲今年已九十岁,他与被告梁某丙的父亲梁某乙系同胞兄弟。梁某甲与梁某乙两兄弟曾共同居住在村里一处宅基地上的老房屋,该宅基地于1992年登记在梁某甲的名下,而当时梁某乙也另有了宅基地和住宅。2005年,两兄弟曾共同居住的老房屋因火灾被烧毁,留下43平方米的宅基地。2005年12月,梁某甲准备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遭到梁某丙的父亲梁某乙的阻拦,梁某乙并在该宅基地上搭木棚,双方由此开始产生纠纷。法院之前已先后多次受理由该宅基地引发的各类纠纷并作出生效判决,也多次到现场执行,但纠纷并没有得到平息。2007年,梁某甲重新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梁某乙于2008年去世后,梁某丙以该宅基地并没有分清,属于两家共有为由多次阻挠梁某甲建房,并于2013年5月23日强行将梁某甲建好的木结构房屋屋架锯开拆除,还在该宅基地的临街部分进行建房施工,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恶化。梁某甲于2013年8月14日起诉至三江县法院,请求判令梁某丙停止侵害并恢复宅基地原状。法院判决梁某丙停止对梁某甲宅基地的侵害,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该宅基地原状。该判决生效后,梁某丙没有自觉履行,后梁某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进行了强制执行,但因被损坏的房屋屋架难以恢复,梁某甲遂于2015年10月20日第五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梁某丙赔偿梁某甲屋架材料费7093元,人工费10880元,合计17973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由精通当地侗语的法官主办。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对当事人的“十年纠纷”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分析,并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用当地语言进行深入交流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真实想法以及当地群众的“祖传宅基地”观念特点,充分掌握当事人矛盾的症结后,将法官熟悉当地侗语的优势运用到开庭审理过程中,并用侗语在庭前、庭后与当事人充分交流,从而知悉当事人侗语表达中透露的内涵,掌握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并及时从当地侗族习俗和国家法律制度两方面为当事人分析、解疑释惑。由于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并巧妙发挥法官侗语审理的优势,宣判前,双方当事人家属激烈地对抗状态已经得到缓和。鉴于当事人的“祖传宅基地”固有观念以及在用侗语交流中了解到的当事人微妙心理特点,在判决书中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让当事人理解法律规定,以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容易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梁某丙赔偿原告梁某甲房屋屋架损失1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伯侄之间长达十年的纠纷终于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