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6日上午,三江县法院宣判一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
处罚金五千元,作案工具五菱车一辆被予以没收。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未成年人何某利用金钱诱使陈某、杨某某在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工地卖淫,诱使陶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韦某某并联系嫖客,在三江县某宾馆和酒店卖淫,每次收取50元介绍费。并查明,6名少女均为13岁至15岁的初中学生,有的为单亲家庭,有的是父母外出务工,家庭教育和校园教育均存在缺失,期间均因受到社会不良习气影响,利用聚会和好奇心而开房沾染毒品,受人以柄,走上了不归路。而何某已育有一子,现一岁多,父母均是聋哑人,其家庭经济条件差,是该屯精准扶贫户、低保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金钱、物质诱惑等手段诱使未成年人卖淫,为卖淫提供场所,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考虑到何某作案时是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以及其主恶性和造成的危害,故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何某服从判决,并表示其行为既害了自己家人,又害了他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决心好好改造,重心做人。
(刑庭 张添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