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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网上立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1-10 21:26:01 打印 字号: | |

 为推进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网上预立案面向当事人开放,实现网上提交立案材料、法院进行程序审查,待符合立案,由当事人去法院办理正式立案手续、查询立案审查结果。

    网上立案面向本院签约的律师事务所开放,实现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查询立案审查结果。

    第二条  代理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申请执行及申请再审等案件的签约网上立案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申请网上立案。

    第三条  可以通过网上立案提交起诉状、原告和被告身份材料、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的扫描文件或word文档。为方便查询,必须提交真实的身份资料及用于备案的手机号、邮箱账号.

    第四条  立案法官在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回复。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将相关电子文档导入内网正式立案,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编号。当事人可在本平台输入案件编号,并通过备案手机号获取动态密码登录,即可阅读和收取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

    第五条  不符合民诉法有关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法官将给出审查意见,请当事人按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上传相关资料,以备审查。

    第六条  保证向本平台提供或发送的任何诉讼材料与原材料核对无异。上述材料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违反法律或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或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通过备案手机号获取的动态密码和案件编号向网上立案提交诉讼材料或进行诉讼活动(包括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有关诉讼材料),与本人到我院进行同类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动态密码登录网上立案,查看或下载诉讼材料泡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传票等),与我院将有关诉讼材料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查看的时间,即为上述诉讼材料送达的时间。当事人如需书面材料,可另行来院办理。

    第八条  网上立案平台有权删除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及网上留言,并视情形对提交者予以警告、停止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登录网上立案须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料。违反前述规定的,本平台不答复、不处理。

    第十条  律师网上立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禁虚假立案。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律师网上立案做好以下工作: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网上立案进行监督、指导;

()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

    ()对违反本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为律师网上立案做好以下工作:

    ()组织律师网上立案的业务培训;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律师网上立案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律师网上立案过程中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处罚:

    ()情节轻微的,由律师协会按照行业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在网上立案过程中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职业责任险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三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