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提高申诉、信访及判后答疑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性质的需要,使申诉工作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社会服务、规范法院的信访“窗口”,树立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更具体地落实“规范化管理”的工作规定,明确申诉工作职能,实现申诉工作流程管理,结合本院的申诉信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来信、来函的处理工作
1、对来信、来函均由信访人员进行登记,经查阅后认为属于一般信件应转交业务庭的,将有关内容登记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业务庭或承办法官,并由业务庭签收。
2、属于申诉接待室直接答复的信、函,接待法官先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再作出书面答复。
3、对上级法院、人大等有关单位转来要求处理并答复的信、函,接收人员检收后,将主要内容记录,并填写好来信转办函,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决定答复或者查处庭、室后,再由信访员交承办庭室签收,并负责督办。
4、在来信、来函中,凡反映本院已经生效案件在审理或者执行过程中不服及存在问题并需要答复的信函,交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执行庭接待处理,业务庭应在签收后一个月内答复,并将结果送一份交申诉接待室。专职法官将信、函编号建立信访档案,以备日后当事人查阅,便于说解息诉工作。
5、凡是转办的信件,每个环节的交办,信访员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信、函尽快交到承办庭。
6、转交业务庭、室需要答复的信、函,业务庭、室在主管院长审批的答复期限内对来信单位或个人答复后,同时,交一份答复函到申诉接待室,以便归档。
二、判后申诉答疑工作
1、对涉及已审结案件不服或不明确判决结果而一般申诉的,先由接待法官答复,当事人仍不服的,再由立案庭庭长向当事人解说、释明。
2、对属于不服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启动申诉案,请求复查。
3、对判后结果不服,通过以上劝说解释,当事人仍不罢访,要求承办法官或审判长答复、释明的,由接待人员当即联系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到申诉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因故不能当即接待的,应通过接待人向当事人另行预约接待时间,预约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五个工作日,经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三、认真做好来访群众的接待和说解工作
1、申诉接待法官要坚守岗位,讲究形象,文明接待。努力学习各种知识,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和咨询,实行接访人员首问责任制,对疑难问题自己把握不准的或者发现矛盾尖锐有可能上访的,不要随口答复群众、以免群众产生误解,要按程序及时报告到主管院长,以便给当事人妥善的答复。
2、接待群众要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热情、礼貌接待,尊重人格,平等对待的工作作风。
3、群众的来访均要求造册登记,对一些涉及管辖权等比较复杂的问题,通过说解后,来访群众认为满意的,要求其在登记本上签字。
4、对群众的来访和咨询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由庭里办理立案手续。申诉接待工作是立案庭的组成部分,属于立案庭的整体工作,在庭长的领导下,与立案工作相会配合。
5、对案情重大的来访,矛盾可能激化或者正在激化、涉港澳台的来访以及其他重要来访,在及时妥善接待处理的同时,当即应及时向庭领导和分管院长汇报,还应与当事人做好笔录,建立来访档案。
6、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来访人员,经劝说无效的,汇报庭领导,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会同法警队可依法实行必要的强制措施加以制止。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