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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10 21:21:59 打印 字号: | |

为了保证司法审判工作安全,维护当事人根本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有效处置危害司法审判工作安全秩序,妨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损害司法权威的各种突发事件,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制定本制度

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加强司法调解和涉诉上访人员的服判息诉工作,增强司法公信力,尽力减少涉诉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建立重点涉诉上访人员的稳控机制和涉诉上访形式分析制度,及时消除诱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

二、坚持教育疏导与法律措施并用。注意工作方法和处置策略,加强说服教育,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同时,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妨碍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果断处置。

三、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情况,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得携带和使用武器。

四、  一旦发生涉诉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当将发生突发事件的部门,引发事由和详细地址;发生时间、性质、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说明的情况上报到本院法警队,法警队接报后,应对可控程度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作出应对处置的初步方案。

五、充分疏导教育。发生任何突发事件都要首先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劝导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反映和解决问题。掌握正确的疏导教育方法和艺术,对具有群体性的突发事件,要通过当事人推荐代表洽谈,重点做好骨干分子的规劝工作,尽力把当事人的行为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六、掌握时机依法果断处置。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关于认真解决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问题的意见》、《关于切实保障法院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疏导教育无效,不采取强制手段难以控制事态发展并可能酿成更大危害后果的,依法采取果断处置措施。

七、坚持打击极少数。应急处置中,要把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别开来;把一般性事件与恶性个案区别开来。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及其严重违法者要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于发生在本院地域内依靠自身力量能解决的突发事件,由本院负责处置。其中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启动本院与县公安机关联动预案实施处置。本院有关审判、执行等部门,具有做好涉诉突发事件当事人的说服、劝导等工作的重要职责。

九、对于需要市法院指挥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或跨县、等情况复杂的涉诉突发事件,由市法院协调指挥处置。对外地当事人在我区引发的突发事件,事态严重的,本法院应当迅速向中级法院报告,必要时由市法院按预案协调,共同采取处置措施。

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本院司法警察职能部门在预防和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负责与本地公安机关治安(防暴)职能部门的对口联系。要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经常性情况沟通,形成高度灵敏、快速反映的工作协作机制。

十一、司法警察、公安民警进入事件现场后,在突发事件现场联合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其中公安力量的部署调遣和指挥由公安机关指挥人员负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部署调遣和指挥由法院指挥人员负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十二、 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一)立即报告情况;

(二)紧急沟通;

(三)进入指挥状态;

(四)部署警力实施应急预案;

(五)情况总结,并逐级书面上报处置情况。

第十三、对于本院请求支持的突发事件处置事项,本院法警队接报后,应及时进入预警和临战状态,及时完成警力的部署和调遣,并到达事发现场。

第十四、  人民法院在预防和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严格依法办事。对当事人发生在下列范围并构成一定危害情节的行为,应依法采取司法强制处罚措施。

(一)对违反法庭规范的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诉讼参与人,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二)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送达、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三)对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四)对在人民法院其他办公场所发生上述三款所列举的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分别比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预防和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过程中,应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审判机关的审判、信访、执行工作和办公秩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二)对进入审判工作场所非依法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工作场所而强行进入,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三)对不听劝阻,严重违反审判、信访、执行工作规定,扰乱审判机关审判、办公秩序的当事人,强行带离现场;对构成严重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可视情节依法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其中庭审中的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应经业务庭、人民法庭或合议庭同意,并报经院长批准;其他法庭场所需要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司法警察职能部门应提出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报院长批准。司法强制措施的执行由司法警察负责;

 

 

责任编辑:三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