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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人民法院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
  发布时间:2016-01-10 21:19:13 打印 字号: | |

为了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规定》等有关条例,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法,正确、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根据院党组的工作思路和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司法为民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处置突发性事件,做到严密部署,精心组织,统一指挥,通力协作,果断制止各种干扰和破坏审判工作以及暴力抗法的突发事件,保障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工作目标:确保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正常开展;确保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不发生人犯逃脱、自杀、自残等突发事故;确保法院内部不发生爆炸、火灾、盗窃、投毒等其它事件;处置好突发的涉案群体性事件。

二、领导小组

  长:吴月奎    

副组长:吴建青   副院长

李年祥   副院长

梁贻刚   副院长

陈元儒   纪检组长

  员:吴启坤  吴超   梁运清  罗靖   赖民书  刘助高 杨盛勇  杨珠杰  罗桃英  姚志雄  唐春国   荣明周   雷天尚    杨 立  覃宇旭  吴远智

三、处置原则

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院领导小组具体指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

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的原则。

慎用武器警械的原则。

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人民法院处置群众性突发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规章,扰乱法院审判秩序,暴力抗法,侵犯法院干警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适用范围包括:

群体(10人以上)来院上访并哄闹、拦车、喊冤、示威、肇事的。

部分当事人、诉讼代表人不接受门卫询问,不听劝阻,态度横蛮,强行入院找院领导,庭长或案件承办法官报复,行凶的。

不服判决,聚众围堵,冲击审判法庭的。

押解,看管,审判时,发生被告人脱逃的。

庭审时,旁听人员中途发爆炸、行凶,自焚。谩骂、殴打公诉人、证人,聚众抢夺卷宗,证物和人犯的。

法院干警执行拘传、拘留或参与执行民事、资产、行政等案件采取强行措施时,遭到当事人和不法分子的围攻、殴打、抢夺和扣押物,暴力抗法的。

执行死刑时,死刑犯众亲属拦截车辆或劫持法场的。

五、处置措施

预有准备,快速反应。处置突发事件,情况紧急,事件紧迫,必须做到预有准备,快速反应。一旦突发事件,指挥员要判明情况,迅速做出决定,迅速展开部署,及时控制局势。情况紧急的,边准备,边行动,边报告。

宣传疏导,制止闹事。当群体性上访人群以偏激的情绪哄闹 或准备冲击我院时,指挥员应指挥司法警察在法院大门内侧和出入扣设置警戒线(拦阻线),加强警戒和观察。同时,利用法院系统的宣传器材,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事件的性质和真相,指出哄闹,冲击人民法院的行为的违法性,揭露组织者的阴谋,缓和闹事群众的对立情绪,劝离闹观群众,分化瓦解闹事群体。

当闹事群体接近警戒线时,指挥员应指挥司法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加以劝阻,警告其不得超过警戒线,限时按规定的路线离开。司法警察可携带警棍、盾牌,在警戒线内侧展开盾墙式拦阻墙,强行越障进入者,应及时制止,不听劝阻者可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控制现场,紧急处置。对群众性围攻、冲击人民法院,劫持人犯,劫持刑场突发事件的处理,应采取迅速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包括封闭事发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严禁闹事者逾越,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物品、证件,收缴有关凶器;未经现场指挥员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 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演讲等活动;对正在人民法院打、砸、抢、烧的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予以拘留;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标语、传单及录音、录像、照相等工具或物品,应全部予以收缴;对超过限定事件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三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