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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流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1-10 21:16:07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和职能,提高诉讼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统一的对外服务窗口,按照公开便民、诉权保护、各司其职、有效解纷的原则,通过对全院服务资源的整合调整,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以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诉讼服务中心应当立案与审判、执行、信访、纪检监察、司法宣传、司法政务等工作部门加强配合,按照便民、高效、务实的工作要求,强化工作协同,完善日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各项职能的有效落实,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三、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发挥为民解纷作用,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开展纠纷分流、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多种纠纷解决途径。

    四、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相应的工作窗口及专门工作室,分别承担诉讼引导、咨询查询、纠纷分流、立案审查、网上立案审查、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材料收转、约见法官、信访接待、纪检投诉、领导接访、收退诉讼费等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诉讼服务。

第二章  窗口设置与工作职能

    五、诉讼服务

()诉讼引导

诉讼服务中心设导诉台,由导诉员针对当事人来院的事由,引导其前往相应的窗口或工作室接洽办理;并根据来访人所涉诉讼事由,进行有关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程序指导,并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

    ()诉讼费收缴

    1、诉讼服务中心设银行P0S机服务窗口,负责诉讼费的收缴工作。

    2、相关工作由财务部门派员担任,人员管理及业务监督由办公室负责。

    ()材料收转与约见法官

    1、诉讼服务中心设涉诉材料收转箱。除当事人要求面交相关部门人员应主动帮助约请的以外,由导诉员向送件人提供专用材料袋,指导其将提交的涉诉料装入材料袋自行密封,并在材料袋封面注明收件人姓名及所在庭室名称、送件时间及送件人。导诉员在材料袋上加盖收转章后,由送件人将材料袋投入该庭室收转箱。收转箱内材料由相关庭室指定专人每日开箱取回。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未经通知、传唤来诉讼服务中心要求约见法官的,由导诉员视情况通知法官、告知联系电话、填写预约单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服务。采取预约单方式的,由导诉员引导当事人将预约申请单投入该庭室专用材料箱,由各部门取回并转交应约法官。

    ()便民服务

    1、诉讼服务中心通过电子触摸公告屏等信息载体,分别公布案件受理标准、立案流程、诉讼收费标准、纠纷处理流程、诉讼权利义务、案件基本信息查 询、阳光司法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服务、法制宣传等相关服务信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2、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格式化诉讼文书、笔墨纸张、老花镜、饮用水等便民物品,并提供打印、复印、传真、电话等便民服

()咨询查询

诉讼服务中心设法律咨询窗口,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由县司法局派驻本院调解室、律师工作室的律师或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工作者为主。法律咨询内容主要为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权利义务等程序性事项,原则上不应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司法救助

诉讼服务中心设司法救助窗口,办理司法救助事宜。  立案受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及办理流程。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要求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评议后决定;要求减、免交诉讼费的,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评议后报分管院长决定。

()法律援助

邀请司法行政部门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对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当事人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的,按规定径行办理法律援助事宜。

六、诉权保障与诉前分流职能 

()立案受理与诉前保全

1、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案受理窗口,负责诉讼纠纷分流,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受理,以及诉前保全申请的审查、受理工作。

2、立案人员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按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要求,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凡是可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其他专门调解组织调处的纠纷,应做好充分释明,经当事人采纳后做好分流衔接服务工作。诉前分流的案件,由立案人员填写《诉前分流案件情况信息表》,及时将材料移交相关非诉纠纷解决机构办理,并跟踪办理结果。

3、立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于起诉

材料、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立案条件,且不宜做诉前分流的;或者当事人未采纳非诉方式解纷建议的,应当充分保护其诉权,及时立案并于27日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对于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即时给予一次性告知指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充分释明。

4、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立案人员应即时移交负责诉前保全工作的业务庭进行审查处理。

(二)案件查询

诉讼服务中心设案件查询窗口,提供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执行案件等基本信息查询服务。在提供窗口查询的同时,提供网络、电子触摸屏等查询案件基本信息服务。

(三)判后答疑

l、诉讼服务中心设判后答疑室、远程视频接访室、院长接待室,由信访工作人员先行接待,直接答疑未能解惑的,安排相关审判业务庭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接待。

2、经过判后答疑,认为来访人要求无理的,应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同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当事人坚持要求庭长答疑的,由庭长接待;经庭长答疑后仍未息诉的,由信访室工作人员按信访规定办理。

()执行信访与督促

诉讼服务中心设执行工作室,执行信访由执行人员负责接待,同时开展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和执行实施程序督促,落实与执行督促工作相关的协调、联络等事宜。执行督促要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坚持要求直接立案的,应及时立案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五)申诉、信访、纪检投诉

l、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申诉、申请再审受理窗口,分别负责涉诉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申请再审,以及上级法院指定复查案件的审查、受理工作;信访当事人的日常接待及其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2、信访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接待人员应认真落实初信初访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信访信息应即时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首问、交办、督促、报结、回复等过程管理,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

3、诉讼服务中心设纪检投诉电话,由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纪律、作风投诉的接访和处理工作。

()领导接访

1、庭()长接访实行每周二上午固定接访与适时接访相结合,由庭(),长按照信访接待排班表,轮流到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接访。

2、院领导接访实行预约制,实行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二上午定期接访与周内预约接访相结合,由信访部门事先做出安排,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领导接待室接待。

()司法鉴定

 诉讼服务中心设司法委托工作室,由司法鉴定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按柜关规定办理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机构的公开选择事宜。

 ()诉调对接

1、诉讼服务中心设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案件委托、业务指导、扎口管理、数据统计和与调解工作室、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以及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2、诉调对接办公室应建立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人名册,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的诉调对接网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3、诉调对接办公室负责跟踪分流案件的处理情况,加强业务指导,纠纷经非诉讼方式处理完后,应及时移转并登记备案。

七、矛盾化解

()诉前调解

诉讼服务中心设调解工作室,负责办理立案前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采用自行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等方式,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调解确认

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由相关业务庭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立案调解

对诉前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在立案过程中,立案庭可与相关业务庭联合主持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相关业务庭出具调解书。

()调审衔接

诉前调解、立案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审判部门审理。

八、社会监督与民意收集

诉讼服务中心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兼民意收集箱)等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诉讼服务的投诉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由专人负责登记交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章  行为规范

九、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的对外窗口,确立为民服务的意识,是做好诉讼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前提。中心工作人员要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按照文明、周到、便捷、高效的要求,规范言行举止,强化工作责任,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规范着装,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用语文明、耐心细致,不得简单粗暴、推托敷衍。

十、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工作时间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位脱岗。

十一、中心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在主动做好诉讼引导的同时,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理、有访必接、有信必复,及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释疑解惑,有效化解各类矛盾。

十二、中心工作实行登记备案制。各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均应做好登记,建立台帐,完善数据统计和态势分析,以规范化的工作管理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四章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管理与保障

十三、立案庭负责诉讼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协调。立案、信访、审判、执行、宣传、纪检监察、办公室、网管办等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窗口的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四、诉讼服务中心的电脑、网络以及其他电子设备,由办公室、网管办提供技术保障。

十五、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制宣传视频节目内容,由研究室负责配合办公室审查并定期更新。

 

十六、诉讼服务中心各窗口、岗位人员职能所需工作细则,由各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三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