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人民法院
三江县司 法 局
律师参与化解与代理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
意 见 书
为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实现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充分保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的配合,破解涉诉信访难题,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意义
建立律师参与化解与代理申诉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破解涉诉信访难题的重要抓手,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充分发挥律师、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法院和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合力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格局正在形成,并在促进涉诉信访形势好转方面发挥着的积极作用。
二、搭建律师服务平台
人民法院作为律师参与化解与代理申诉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为律师、法律工作者服务搭建平台是应尽之责。县人民法院要利用全面开展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利契机,在中心设立律师咨询、法律援助、代理申诉等窗口或第三方工作室,提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人才库信息,包括值班律师的基本情况、专长领域、律所名称、地址等,引导申诉信访群众自觉选择和接受律师服务。依托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开通律师网上咨询、网上立案,诉前联调,视频接访等,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服务提供更多便利,吸引更多优秀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其中,确保工作持久有序。
三、建立创新激励保障制度
完善的激励保障制度是释放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活力的有效举措。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尽可能给予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充足补贴,让参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经济上予以保障。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意见》要求,加大律师执业保障力度,为律师阅卷、调查、与承办法官沟通等提供方便。要扩大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范围,在信访听证、第三方评估、信访终结等工作中邀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听取专业意见。尝试将息诉息访协议签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要定期听取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对积极参与工作、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主动向当地人大、政协推荐作为代表、委员人选,让参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更有尊荣感。要宣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化解涉诉信访典型案例,树立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群众中的威信,营造人民法院支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与代理申诉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引导机制
建立健全引导机制,逐步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接待的程序和方式固定化、规范化、标准化,指导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登记、审查等工作。能现场解答的,依法解答并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现场不能解答的,引导信访人通过评析案件、举行听证、依法申诉
等正常渠道解决问题,最终达到解决矛盾纠纷,息诉罢访的目的。
五、建立对接机制
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强我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与相关部门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工作对接、案件对接和信访人对接,完善工作流程,方便信访群众,防止出现推诿、遗漏案件的情况,切实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六、建立联动机制
县司法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动,选派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到法院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局,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评议,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中心要加
强与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的联动,增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参与工作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要加强与法院的联动,需要向法院了解案情、核实情况的,及时与办案法院联系。
七、建立律师值班制度
建立县内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轮流指派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到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律师工作室参与值班接待制度,每周二上午为县级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待日,周五上午为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工作者接待日。
值班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上访群众解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引导群众依靠法律法规解决有关问题。2.提供法律宣传服务。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指导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3.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群众,由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申请程序申报,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4.提供维权解困援助。 5.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对有诉讼代理要求,并符合律师收案条件的上访群众,引导或介绍到律师事务所,依法办理诉讼委托手续。对诉请有调解意愿的,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法院予以确认效力。
三江县人民法院 三江县司法局
负责人: 负责人: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