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变革的加速推进和利益格局的持续调整,各类新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规模扩大化、行为激烈化、客体复杂化的特点,为了能够及时解决矛盾与纠纷制定奔制度
一、建立民事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可以对证据完整,事实清楚,无须法院查证、请求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联系方便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较小的或小额诉讼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一般实行一次开庭,当庭结案。与之相配套,分门别类制作各类民事案件的文书模版参考适用,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以便案件能及时快捷处理。
二、加强诉讼调解,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与时俱进,拓展调解的深度和广度,研究总结适合个案实际的调解方法,培养精细、灵活的调解技艺,同时改变调解阶段,实行立案前调解、立案后排期开庭前调解、庭审时集中调解、最后宣判前仍可引导当事人再次审视各自权利义务,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运行程序,真正使调解贯穿于审判过程的始终,充分实现调解的特殊价值。
三、加强诉讼对非诉讼(主要是人民调解)的有效支撑。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坚持“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的业务指导原则,通过定期对口联系提供咨询、疑难案件特别指导、联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授课、案例研讨、巡回审判点旁听审理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
4、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法庭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各级调解组织建立台帐,凡是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入档,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和司法局选派专人定期评阅,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帮助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提高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三是完善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树立其应有权威。建议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就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效力确认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通过在审判中支持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赋予有效的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履行率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实践中可将人民调解协议分成两种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达成合法协议后在一定期限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也不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协议内容合法,调解程序合法,且不违反自愿原则的,分不同诉讼请求直接或间接赋予其法律效力:若当事人起诉要求维持原调解协议,作出确认协议效力判决;若当事人是就原争议事项提起诉讼,则在判决中支持原协议条款。否则,应裁定协议无效后立案审查。
(二)加强法庭与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衔接和互动
1、建立健全诉前分流、调解机制。在法庭立案接待室专门设置由一名法官(或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小组,对未经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家事案件、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告知其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特点、优势并建议其首先选择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当事人接受的,暂缓立案,开出《移交调解工作联系函》,转移至纠纷所在的乡镇(村)民调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坚持起诉或人民调解、治安调解未果的案件,可视具体情况由小组单独或联合纠纷所在地调解员、陪审员调解,若达成协议,当时下发调解书;对于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或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民间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处理部门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民调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2、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法庭应加强与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基层民调组织的协调,建立多方联动调解工作模式。对辖区内常见多发性纠纷,由各村民调组织进行先期处理。若村里调解不成,由村民调人员出具书面调解材料(盖章),告知当事人到乡镇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进行第二次调解。乡镇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坚持诉讼的,则出具书面调解材料(盖章),告知当事人到法庭进入起诉阶段,同时应提示当事人立案须知及诉讼风险,尽可能做好息诉解纷工作。对于经过公安派出所出警调解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庭可进一步与公安部门沟通,规范立案阶段证据材料收集和工作程序,避免因证据提交不能或有关事实、调解工作记述不规范问题导致的当事人立案难困境的出现。
3、建立健全委托、协助调解联动制度。一是明确联动形式:(1)凡婚姻家庭、买卖、损害赔偿等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无论在诉前、立案审查期间、立案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庭审过程中,法庭均可以委托调解,并可同时于现场指导调解;(2)法庭在上述各阶段可邀(聘)请有关人员(不限于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工作;(3)有关部门向法庭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起因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及时妥善调处纠纷。二是规范联动运行。建议采取设立调解联络员加强沟通联系、制作名册明确委托、邀(聘)请对象范围、仿效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定等举措,使联动工作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乡镇党委牵头,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村定期举行例会,交流调解经验和做法,并适时就各部门纠纷调处工作衔接与配合的有关事项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另外,对某些新型的或疑难纠纷,商讨制定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或联合请求上级部门提供处理建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依托乡镇党委、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会等组织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对一个时期内较为典型的矛盾进行分析,并且互通信息,及时发现并掌握辖区内重大群体性纠纷或矛盾易激化性纠纷的苗头和趋势,合力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调解、教育、协商等方法予以解决。
六、互动配合,加强“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和交流力度,各有关部门互动配合,通过组织专项活动、发放宣传单、与村民代表座谈、组织村干部集中培训等方式联合进行法制宣传,一方面传授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讲解多元化解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方式和实践意义,提高群众对该机制的认知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征求群众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各有关部门备置载明各种纠纷解决路径的手册,加强对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理性的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