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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聚餐饮酒过量死亡 同饮者和单位均赔偿
  发布时间:2015-09-30 17:29:19 打印 字号: | |

与朋友相聚共饮本是人生一件乐事,如果忽视了对朋友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害人,也会害了自己。928日,三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饮酒过量致死,同饮者和单位补偿七万元的纠纷案件。

2014915,死者独峒乡政府工作人员吴某因工作安排下村工作,并拿回禾花鱼给同事加菜,下午回乡政府和其它同事一起在食堂挂牌就餐喝酒,当晚席毕吴某被同事送回自己出租屋。2014916日上午,因工作需要同事未能找到吴某,分管领导便派人到其住所找人,发现其不幸身亡,经医院医学检验报告为严重酒精中毒导致死亡。家属接到噩耗,悲痛万分,认为死者是因为工作需要导致饮酒过量身亡,且工作单位有未严格履行职责,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政府和共餐同事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多次到三江县独峒乡政府要求解决赔偿未果,诉至法院希望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吴某的父母一次又一次来到我的办公室,情绪非常激动,说自己辛辛苦苦养大一个儿子,考取公务员,现在人没了,家里的经济支柱也就没有了,因此对于赔偿金额不同意让步。”审判员傅万成说,“我非常理解他们的丧子之痛,在安慰的同时,也帮助他们理性面对现实,告诉他们相关法律规定,吴某已经三十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这次事故要负主要责任。但从另外一方面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共餐同事和单位对此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秋过后第一个工作日,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成功了结这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民一庭   罗召惠)

责任编辑:三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