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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玩失踪 严重违反规定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5-09-01 17:25:03 打印 字号: | |

“如果法院能再给我一次机会,判处我缓刑或者单处罚金,让我重新获得自由,赶上91日的开学时间,我一定会配合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随传随到,否则我愧对父母。”这是青年粟某被收监后在看守所的一段自白。粟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珍惜自由,脱离监管,造成严重后果,日前已由三江法院决定逮捕并交付公安执行拘役三个月,刑期自2015823日起至20151122日止。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当时,粟某为某职业学校的学生,20148月放暑假回家期间,为了方便自己及贪图便宜,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摩托车而与之购买并转移。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粟某是初犯,且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且为职校学生,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依法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对其续保。同时,承办法官再三强调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侯及时到案”等法律规定。粟某当时满口答应,“肯定配合法院,传讯时一定及时到案。”

但是没想到,话出没多久,就被粟某抛诸脑后了。该案审理期间,粟某拒绝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到和接受考察,还对其父母隐瞒实情,多次拒绝接听监管的公安民警及办案法官的电话,欺骗法官,多次传讯不到案并无法联系,严重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妨碍了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开展。最后,三江县人民法院根据粟某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决定对粟某批准逮捕。

粟某把法律当儿戏,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将是沉重的,粟某被法院判刑收监,大好的前程和美好时光瞬间从身边溜走,等待的是数月的煎熬和悔恨的铁窗泪。法律不是儿戏,容不得任何人挑衅,粟某需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买单,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这是多么惨痛的教训,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刑庭    张添智)

责任编辑:三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