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江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2013年8、9月,孙某(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王某某到三江县注册成立广西三江县昌盛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资本贰佰万元,王某某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事务。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广西三江县昌盛木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收购杉原木的情况下,以公司雇请的工人的名义虚开38份《广西壮族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货物名称为杉原木,金额为5776210元,涉税金额为750907.30元;广西三江县昌盛木业有限公司在没有产品销售的情况下与广州勃隆斯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广州勃隆斯商贸有限公司的名称虚开《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为5359906.47元,涉税金额为911184.09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家人联系要求广州勃隆斯商贸有限公司退回其虚开的2014年3月份《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并交给公安机关,广州勃隆斯商贸有限公司未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三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谋取非法利益,王某某与他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王某某是三江县昌盛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三江县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