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三江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等十七名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等十七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等十七名被告人,均系三江县程村乡某村村民。2014年11月24日16时许,在三江县程村乡泗里村三柳高速二标一工区新建大桥工地,两被告人王某在倒车卸混凝土时不小心车尾撞对工地的工人李某的背部。在协商赔偿医药费问题上,王某与对方工人发生冲突并相互拉扯打架。王某打电话喊本寨王某某、潘某、李某等17人来工地理论。在追打和拦截的过程中将工地工人李某、郭某等四人打伤,其中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
三江县法院根据十七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