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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法院开审一起“精神病人”杀死精神病人案
作者:政研室 周 陶  发布时间:2015-06-09 09:40:17 打印 字号: | |
  • 图为该院刑庭法官在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庭审现场
  • 图为该院刑庭法官在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庭审现场

201568日,三江县法院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庭审,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的会见室变成了临时法庭,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据悉,这是三江县法院第二次将庭审现场“搬进”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人性化办案彰显司法为民。

201494日被告人赵志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三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410日被三江县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赵志发现在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治疗。

据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赵志发201483119时许,在三江县斗江镇斗江街及斗江法庭门口路段徘徊。91日凌晨330分许,斗江镇斗江村斗江屯村民梁少林(精神病患者)在此处与赵志发相遇,双方发生争执打斗,后赵志发持尖刀五次捅对梁少林的胸部,梁少林倒地后死亡。赵志发拖拉梁少林往斗江老公路大桥方向,后将梁少林尸体抛放于大桥东侧桥底下的小林中。根据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对赵志发的对鉴定意见:1、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和目前处于发病期);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赵志发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志发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开庭前,法院干警找到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住院部、医务科相关部门人员对接开庭审理事宜,得到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的大力支持,并实地察看、布置了现场,提前确定紧急预警措施。同时依照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均到场,通过诉辩双方的陈述,辩论、法庭调查、质证,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顺利完成。

责任编辑:政研室 周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