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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后酒驾殒命 车主保管不善担责
作者:周 陶  发布时间:2015-06-04 10:39:08 打印 字号: | |

201563日,三江县法院妥善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履行完毕。

据了解,原告陈文科、覃秀娟是富禄苗族乡岑旁村岑旁屯村民,系受害人陈贵斌父母。杨峰是被告杨晓斌的儿子,陈贵斌、杨峰、杨家圣为三江中学的高三年级毕业生,是高中同学。2014217日,被告杨晓斌在三江县双丰摩托车商行以3500元购买了一辆“东力”牌摩托车,后因其他事由,该车没有办理车辆牌照,亦未取得车辆行驶证。之后被告杨晓斌外出务工,便将摩托车停放在家中。201462日,杨峰回家过端午节,下午便乘坐摩托车到学校。201468日高考完后,晚上杨峰班上的同学在“老鸭汤”餐馆举行毕业宴会,席间杨峰和杨家圣、陈贵斌等人都饮酒。当晚大约22时左右,杨家圣驾驶“东力”牌摩托车搭乘杨峰和陈贵斌到“金至尊”KTV,之后杨家圣将摩托车停放,聚会期间继续饮酒。201469日凌晨120分左右,杨家圣未经杨峰同意驾驶“东力”牌摩托车搭乘陈贵斌离开“金至尊”KTV,由侗乡大道往厘金滩三岔路口行驶,车辆行驶到厘金滩加油站路段时,由于杨家圣操作摩托车不当,导致摩托车失控与道路中心隔离栏花圃发生碰撞,造成杨家圣、陈贵斌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酒精测试,杨家圣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杨家圣父母补偿陈贵斌父母陈文科、覃秀娟10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杨峰现为在校大学生,陈文科、覃秀娟把摩托车的车主杨晓斌起诉到法院:诉请杨晓斌承担本次事故5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93569元。

三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造成,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酌情认定,被告杨晓斌承担10?的责任,杨家圣承担70?的责任,陈贵斌承担10?的责任,杨峰承担10?的责任。二原告放弃对杨家圣的父母和杨峰主张赔偿的权利,综合原告损失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杨晓斌赔偿原告陈文科、覃秀娟死亡赔偿金13582元、丧葬费213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9713.80元。判决送达后经过主审法官苏进军多次作原被告双方思想工作,阐明利弊关系,201563日,杨晓斌把19713.80元兑现给原告。

责任编辑:周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