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制造、出售假发票的犯罪分子利用宣传卡片在大街小巷兜售,拦截推销现象时有发生。此类犯罪流动性、随意性大,交易迅速、隐秘。近日,三江县法院审结该县范围内首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被告人吴某、谢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2155元。判决后,谢某、吴某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该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底至2014年1月底,三江县70后、80后男子谢某、吴某把需要开具假发票的个人资料交给出售假发票的男子手中,出售假发票的男子套用税务发票号码和开票工作人员姓名,制造16份3万元至180万元不等的发票,谢某、吴某再把发票交给需要假发票的吴某甲等人到某单位领取工程款。吴某甲等人按谢某交给的税票上写的应交税额把钱转进谢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谢某留下应纳税工程款的1%作为“辛苦费”,其余的转进吴某的个人银行帐户。吴某再根据和出售假发票的男子约定,留下发票税额的10%作为“辛苦费”,其余的全部交给出售假发票的男子。谢某、吴某先后通过出售假发票的男子开具的发票工程款总额达1067万元。谢某、吴某分别从中获利74340元、37815元。经三江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16份发票为伪造的假发票。
2014年3月5日,谢某、吴某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谢某、吴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被告人谢某、吴某分别将出售发票获利的74340元、37815元交至该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谢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根据两被告人谢某、吴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