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江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陆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4年12月1日,三江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对被申请人陆某强制医疗的申请。该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据法律规定为陆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会见了陆某的法定代理人,并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福利医院,询问了主治医生,并会见被申请人陆某,了解其治疗状况。
2014年12月26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陆某及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均到庭参与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11时许,陆某在其家中手持菜刀将其奶奶陆某甲头部等部位砍伤,陆某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陆某甲系被暴力砍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陆某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送精神病专科医院强制监护医疗。
另查明,陆某于2012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治疗,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后出院。当地群众、村委会、乡政府均认为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致死,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
据悉,该案是自刑事诉讼法明确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以来,三江县范围内审结的首起强制医疗案件。案件的审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保护了公共安全、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也使得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