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三江县法院斗江法庭依法对一起离婚案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吴某自愿给予女方杨某一次性经济帮助金10000元,并当庭兑现,结束了一场十七年互不联系,感情早已无法挽回的婚姻。
吴某(男)与杨某(女)于1987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便按农村风俗习惯摆酒席并同居生活,于198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1999年相继生育女儿和儿子,女儿现已出嫁,儿子现在外打工。儿子出生后不久原告便外出到广东中山某五金厂打工,很少回家,从此,夫妻聚少离多,缺乏沟通,感情逐渐淡化。1997年1月原告吴某回家过年,发现被告杨某带女儿回娘家,再也没有回来,双方也没有联系,儿子由吴某抚养长大,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有17载。2014年6月9日,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杨某离婚。
法官调解时,吴某和杨某还在为当年的分居原因而争吵,杨某提出现在自己生活方面有些困难,希望吴某给她经济帮助10000元,吴某认为双方以前常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加上沟通方式不对,一吵架就难以化解,双方都有责任,不同意补偿,调解一时陷入困境。三江法院主审赵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双方之间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但因原、被告没有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聚少离多,双方不注重感情的投入,缺少夫妻之间应有交流、沟通,分居生活长达17年,使夫妻之间原有的感情完全丧失,已无和好可能,符合离婚条件。现在被告生活困难,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是合情合法的。吴某听后觉得很有道理,遂同意补偿杨某10000元并当庭兑现,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使原被告均从已感情早已破裂的婚姻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