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柳州市三江县人民法院对贾某某诉杨某甲离婚一案进行立案登记,立案时,贾某某授权委任杨某乙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这是三江县法院在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首个取得村委会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第58条关于诉讼代理人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这也是对“公民代理”的进一步规范。新修定的条款一是对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进行列举式规定,二是删除了“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有关组织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对于公民代理的案件,由于原来法律对公民代理的规范比较空泛,法院仅要求代理人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审查相对宽松,导致其缺少监管约束,鱼龙混杂。新民诉法细化了公民代理的范围、权利、义务,对更好地实现公民参与诉讼代理行为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