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因沉迷上网和玩乐,但囊中羞涩,便纠集外人将自家的杉原木盗窃并卖掉。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被告人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
被告人曹某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读至初中一年级后因为学习跟不上而辍学回家,期间主要在其父亲和表哥合伙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帮工,该加工厂主要由其表哥潘某经营管理,由于其领取的报酬低于其他成年工人的工资,又不够其上网和玩乐的花销,便对其表哥心存不满,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趁其在加工厂留守期间,纠集龚某、李某、李某某七次将加工厂内的杉原木等财物盗走并卖掉,涉及金额6340元。其父亲和表哥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杉原木的数量不对,生意亏本,便向公安机关报警,谁知,公安机关抓获的竟是自家孩儿。案发后,其表哥和父亲谅解了被告人曹某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同时考虑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犯罪、当庭认罪、又是盗窃亲属的财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法院遂对被告人曹某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