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年少轻狂,为一些小事将他人捅成重伤,铸成大错,潜逃八年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在审理中法官苦口婆心做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4年2月24日21时许,未成年人唐某和被害人骆某在本县丹洲镇西坡村某某屯户外的路上,因以手电筒互相照射对方眼睛而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唐某拨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朝骆某捅去,致骆某的腹部和胸部受伤。经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骆某的伤势为重伤,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案发后,唐某畏罪潜逃。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组织双方的家属进行单方调解,然后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消除双方的思想顾虑,最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兑现完毕,原告人骆某谅解了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双方表示要化解矛盾,永不记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到案发时唐某为未成年人犯罪,又主动自首,当庭认罪,其家属又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全案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唐某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