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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不是“免死金牌”
取保期间私自外出,小吴最终被收监服刑
作者:刘静  发布时间:2012-11-22 12:02:17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0月17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未成年犯罪案件,被告人小吴因犯盗窃罪,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私自外出,经多次传唤未能到案,小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小吴出生于农民家庭,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导致其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和父母的关爱,在初中辍学后便进入社会,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为贪图享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致使其今天坐在了被告席上。在法庭教育阶段,审判长及公诉人从法、理、情多个角度对小吴进行了法庭教育,并对其犯罪的根源作了深刻的剖析,希望他能够吸取教训,将来回到社会上好好做人。被告人小吴亦流下了悔恨的泪,表示愿意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合议庭考虑到小吴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盗窃过程中只是为同案人放风,并未亲自动手实施盗窃行为,且被盗财物经公安机关追缴,已依法退赔给失主,挽回了失主的损失,可以适用缓刑。但由于被告人小吴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私自外出到贵州省,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未能到案,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适用缓刑可能导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