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盗窃案件,被告人小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由于被告人小向读完初中三年级上学期后就辍学在家,自立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小向的父亲一直在新疆打工,2011年其母亲也到新疆打工,将小向一人留在家中负责翻修房屋,就在此期间小向受身边同伴的影响,经不住诱惑,便与他们共同盗窃摩托车。后被告人小向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向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又有自首情节,并在法庭审理期间退回赃款人民币3000元,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