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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爬窗逃债意外身亡 债主无意却有责
作者:傅万成  发布时间:2012-11-13 15:33:53 打印 字号: | |
  2011年4月,胡某以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杨某借了2万元,并约定3个月后还款。2012年5月25日,杨某以胡某迟迟不肯还款为由,强行将胡某带到三江县某宾馆房间内,逼其还钱,至当天下午约16时,胡某为摆脱杨某的控制,趁被告杨某离开房间之机,爬窗跳楼逃跑却意外摔死。胡某家人将杨某诉至三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费用8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为向胡某追讨欠款而将其带到宾馆并逼其还钱,致使胡某产生惧怕心理,而被告杨某离开宾馆房间时应当预见到压力下的胡某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但因其疏忽大意,从而导致胡某爬窗脱逃跳楼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发生,被告杨某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胡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认识周围环境、判断自身行为后果的能力,应当知道从四楼爬窗逃离具有很高的危险性,但胡某却仍然为之,对于自身遭受损害有严重的过错。最终,法院认定胡某承担65%的责任,被告杨某承担35%的责任,杨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396元。据悉,原、被告方都服判息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傅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