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原告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胡某、肖某偿还货款18950元。立案庭当日受理了该案并将案件移交到了民二庭刘庭长手上。
原来被告二人在三江合伙经营超市,2012年开始与原告合作,由原告向被告的超市供货,双方约定:未付现金的货单为签字欠款,待下次送货时结账。被告应在第二次送货时给付原告欠款,但二被告从2012年2月起至2012年8月,共拖欠了货款29330元未还。事后,原告因生意万面需要资金,亲自向二被告催促付清所欠货款,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只向原告给付了2180元。原告不得不拉回了部分货物(折价8200元),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8950元。
刘庭长综合整个案情后,认为被告二人作为超市的合伙人,应该不会抵赖一万多元的货款,并且原、被告双方今后还会有合作的可能,为维系双方的有好合作关系,刘庭长在当日晚上8点时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在刘庭长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所有货款。刘庭长连夜制作并送达了调解书,一起纠纷顺利解决,一个友好互利的合作关系也得以维系,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这样的处理方式让他们很满意,刘庭长不愧为人民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