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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楠木下谈生意 今日法庭上悔当初
三江法院审结首例非法收购、采伐、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作者:刘静  发布时间:2012-08-02 16:19:28 打印 字号: | |
  三江侗族自治县作为林业县,森林覆盖率高,树种丰富,其中包括不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随着人们购买力的提高和收藏珍稀木材的社会风气高涨,不乏有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做起珍稀树种木材生意。近日,三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非法收购、采伐、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沉重的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起到了打击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江县同乐乡某村村民杨某为谋取暴利,于2007年向同乐乡八吉村八洞屯收购了一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随后多方联系下一买家,图谋巨大差价。2012年1月13日,李某与张某合伙以人民币27000元向杨某收购了这株闽楠。二人在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28日雇请吴某对“闽楠”进行砍伐。李某在未取得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2年1月31日、2月1日,雇请车辆将“闽楠”运输至本县丹洲镇合桐村车段屯。2月1日在运送楠木的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经融安县木材检验服务中心鉴定,这株“闽楠”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三江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这株“闽楠”的蓄积量为4.3495立方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在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而予以采伐、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仅以此案为例,告诫收藏国家珍稀木材的广大爱好者提高珍稀物种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
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