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电话引发的血案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12-06-27 16: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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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欧某因被害人未接到其一个电话,而起意打伤被害人及其朋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欧某的同事梁某祥邀约被告人欧某到本县某酒吧聚会。当晚22时许,被告人欧某到该酒吧后打电话给梁某祥,梁某祥因酒吧内太吵而一直未接其电话,欧某为此十分恼怒。无奈之下欧某在该酒吧逐个包厢寻找梁某祥,最后在一包厢内找到梁某祥。被告人欧某将梁某祥叫到该酒吧一楼,怒气冲冲的责问梁某祥为什么不接电话,并表示梁某祥这样做是故意戏弄他。两人就因未接电话一事发生争执,最后欧某一怒之下挥拳猛击梁某祥的头部及胸部。梁某祥仓惶逃脱后将被欧某殴打的事情告诉其表哥吴某勤,吴某勤、梁某祥多次打电话邀约欧某出来当面解决被打一事。7月16日1时许,梁某祥、吴某勤、梁某华、梁某康等人及欧某到达双方相约地点本县某小广场,欧某与其朋友“老李”纠集来的十几个男子持木棒、钢管对梁某祥、吴某勤、梁某华、梁某康等人进行殴打,造成梁某华、吴某勤轻微伤,梁某康、梁某祥轻伤。
本院经审理了解到,被告人欧某在此事发生后深感后悔,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