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市场空白并非商机“无限”
刘某组织生产、销售土制鱼雷领刑十一年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2-06-05 15:37: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件,当事人刘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案覃某、覃小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被告人刘某家住湖南省洞口县,其老家有土制鞭炮、“鱼雷”的习惯。2011年,刘某到三江县走访亲戚的时候发现三江从事生产土制“鱼雷”这一“行业”的很少,心想三江县具有“鱼雷”市场空白,要是能够在三江生产并销售土制鱼雷,做好这庄独门生意,必将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刘某随即付诸行动,从老家买回大量硝酸钾、硫磺、磷粉等制作鱼类的材料,并安排其亲戚及朋友覃某和覃小某购买并清洁铁质易拉罐,组织覃小某等人制造“鱼雷”。三被告用铁质易拉罐做容器,将硝酸钾、硫磺、磷粉按照10:4:4的比例加工成不具任何安全性能的鱼雷,并计划以每个2.6元的价格出售(纯利润为2元)。当刘某等人正在覃某家中一边加班加点生产“鱼雷”,一边做着“鱼雷”大财的梦的时候,不料公安民警已将其团团包围,瞬间将其当场抓获并缴获加工成品的非法爆炸物“鱼雷”2088个和自制火药、硫磺、引线、铁质易拉罐及制造工具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刘某等人用于制造鱼雷的148.59千克的自制火药和爆炸物进行鉴定,确认其具有黑火药成分。

  三江法院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11年。鉴于从犯覃某和覃小某认罪态度较好,确实因为一时急于求财,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判处覃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覃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