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并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覃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被告人覃某,系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人,65岁,患有肺结核曾住院一段时间,后因家中经济拮据,没有钱继续支付医药费而不得不出院回家筹钱治病。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覃某在已经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即让其儿子到本屯“楠加山”( 地名)砍伐其责任山的杉木林。覃某在得知自己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后于2011年7月22日,委托其儿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因病而委托其儿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了自首;被告人覃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当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经三江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该案主审法官从被告人覃某的个人身体条件和家庭实际情况以及本案被砍伐林木的数量和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对被告人覃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