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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张添智  发布时间:2010-07-28 16:47:49 打印 字号: | |
  2010年6月18日,三江县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和和谐关系出发,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盘某驾驶其父亲即被告盘某某所有的拖拉机由丹洲镇江菏村往三江县城方向行驶,行至三江县境209线牛浪坡林场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杨某驾驶的无牌“大阳”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作出认定,被告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用草药进行了治疗,2009年12月30日原告的伤势经广西河池一舟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残疾,损失工作日120日。2010年1月7日河池一舟司法鉴定所又对原告的伤情所需的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为原告所需开支的后续治疗费为17000元,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双方意见分岐过大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 :1、残疾赔偿金5166元;2、误工费3217.20元;3、住宿费980元;4、草药费1050元;5、来往车船费140元;6、陪人误工费1072.4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8、后续治疗费11900元;9、鉴定费1260元;10、抚养费4387.70元;11、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11项合计33293.30元。二被告反诉称,原告因无证驾驶无牌的“大阳”牌二轮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被告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扣留了31天,给被告方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且被告方已付给原告医疗费等费用4397.70元,故请求原告赔偿给被告方医疗费等费用4397.70元,车辆营运损失9300元,车辆维修费1605元,修车误工损失600元,4项合计15902.70元。并提出了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院同意了被告的申请,原被告双方按规定选择了鉴定机构,但被告一再拖延去鉴定的时间,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兑现赔偿款项,被告则不同意赔偿,双方的矛盾也开始激化,主办法官并没有因案件鉴定而一丢了之,而是先进行多次单方面调解,然后召集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从多个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第一,单方面询问双方当事人发生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指出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从对双方的询问中总结双方调解链接点;第二,从双方的诉讼请求及证据分析双方请求的合理性,并从法律的高度阐述双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让当事人自已判断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第三,从双方的利益上做文章,指出双方进行调解处理有利而无害,促成双方对调解处理的认识;第四,从双方的情感上进行各个击破,向当事人阐述双方都不是故意的,应当宽宏大度,促使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化解矛盾;第五,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动员被告准备力所能及的兑现款,表示调解的诚意,促使原告有同意调解的意向。

  在做好双方的思想动员工作后,2010年6月18日,主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在一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反诉原告)盘某、盘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草药费、来往车船费、陪人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16000元,定于2010年6月18日支付给原告10000元,余下6000元定于2010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反诉原告)盘某、盘某某放弃自已的反诉请求。经过主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化解了矛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重新鉴定和开庭已成为本案不必要的环节。
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