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三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为六十三万的合伙纠纷案,原、被告握手言和把事了,主办法官用敬业精神生动诠释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司法理念,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完美体现。
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100万人民币,每人出资50万元,购买工程机械参与中交二公局贵广高速铁路指挥部承建的板瓦隧道土方开挖工程。合同履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每季度结算一次利润,亏损平摊。二人轮流在工地监工。原告王某管账,被告潘某管钱,工程油料开支及工人工资支出由双方签字认可,只有一方签字无效。2009年,中交二公局贵广高速铁路指挥部按土石方完成量支付给原、被告工程款,原、被告亦正常进行利润分配结算。2010年,中交二公局贵广高速铁路指挥部未能按时下拨工程款给原、被告,四月份以后为雨季,施工不正常,除了开支,原、被告没有什么利润。原告王某在他处另获得工程,故想退伙。因投资款已用于购买工程机械,无流动资金。被告潘某没有现金退还原告王某,故书写一张欠条给原告王某,约定在201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王某投资款50万元及利润13万元。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给付原告王某投资款50万元及利润13万元。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供4份证据材料,合伙协议书、开支明细表、工程结算单、银行进账单,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潘某辩称,原告要求退解除合同并退伙,其无意见,但无法在短期内给付63万元,因指挥部尚欠工程款,只要工程款到手,可以马上给付原告。希望原告体谅自己的难处。
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同意在2010年5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解。鉴于原、被告系老乡关系,为了不伤和气,主办法官颇费心思,从情理入手,恰如其分宣传法律。多角度、全方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理顺矛盾的起因及双方的退伙分资意见。传承中华的美德,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大家互谅互让,主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法理交融,当事人被主办法官热情敬业精神感动,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潘某定于2010 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投资款、利润共计60万元人民币。二、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