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我院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官细致调解,终使双方重归于好。
原告杨某诉称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3月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一儿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加上被告好吃懒做、嗜赌如命,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分居已达四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应诉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成立,其所列被告好吃懒做、嗜赌如命均属谎言,是其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的事实。承办法官通过对被告的接触,认为其为人并非原告所述,亲自到被告所在地了解案情,得知被告是个老实守法的公民后,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但原告仍坚持认为夫妻分居达四年多,无和好可能,且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坚决要求离婚。同年6月8日,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原被告的邻居、亲戚均到庭旁听。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经过两个多小时耐心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放弃了离婚念头,一对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长期分居的夫妻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重归于好,破镜重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