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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调解少赔 宁可判决多赔
作者:张添智  发布时间:2010-07-28 16:03: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广西三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二被告杨某、朱某被判连带赔偿二原告吴某、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18935.6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在领取民事判决书后二被告当场兑现了赔偿款。

20088169时许,被告朱某驾驶湘E15582号春兰牌重型箱式货车在632县道由三江县古宜镇往独峒乡方向行驶,行至632县道黄排水泥厂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告杨某驾驶的桂B92196号东风牌中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中型客车搭乘人员吴某、杨某某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项事故经三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朱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吴某、杨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吴某、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00919日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吴某的伤势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案诉至法院后,并经开庭审理,本院多次主持调解,最后原、被告达成由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8000元的协议,本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二被告在领取调解书前又以调解书不能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为由而反悔,不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要求本院作出判决而利于其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朱某均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三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朱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吴某、杨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二被告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二被告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并动员二被告及时兑现赔偿款,二被告于2010614日领取民事判书后当场兑现了赔偿款18935.6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主办法官办案非常满意。

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超